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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11:54:59

数字革命、知识经济与合作主义 热销新书《合作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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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革命、知识经济与合作主义 热销新书《合作的互联网

  ★★★■■◆。更严峻的挑战在于,正如技术反冲现象所警示的■◆◆■★,垄断型数字平台所代表的数字生产组织模式事实上引致了一系列治理风险。日益强化的监管压力不仅改变了20世纪末“安全港原则”的基本理念,甚至也提出了我们是否需要退回到批量生产模式监管体系的疑问■◆★■◆。

  加拿大西蒙菲莎大学荣誉教授理查德·利普西(Richard George Lipsey)在其重要著作《经济转型■■◆◆:通用技术和长期经济增长》一书中,对通用技术的内涵及其在推动长期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考虑到法律规则的作用往往是界定生产生活行为的边界,因而所谓开放◆◆■,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寻找法律的漏洞乃至打破法律规则作为边界的束缚。正如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莉·科恩en)所指出,“法律■◆■、制度以及技术控制的空隙和不一致才保护了日常实践的游戏(play)空间■◆,而这也才为众多生产者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了机会★★■■”。但法律规则反映的是权利的博弈与平衡,当规则间隙成为知识经济生产过程的必要空间时,这种平衡势必会被打破并将因此引发法律的反弹■★★■★。

  , DMCA)为代表◆◆,法律最终选择了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宽泛的安全港原则免除了数字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而为硅谷的崛起提供了制度保障◆★。

  伴随着产权制度的不断扩张,同样风起云涌的是要求开放信息★◆★★、知识共享的社会运动,而这一运动的标志性事件便是2013年阿伦·斯沃茨(Aaron Swartz)的自杀

  在本书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陆续展开对此的探索性回答,而我们所提出答案的起点,便是重拾◆★★■■■“合作”在互联网以及一般性数字革命背景下的价值。

  举例而言★★◆◆■,电灯虽然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其仅仅只能用于照明◆■★,因此还不能被视为通用技术;与之相比,蒸汽机的应用既具有广泛性,又能为汽车、轮船■◆◆■★■、飞机等不同场景提供动力来源,因此其可被视为通用技术。

  无论是旧制度的束缚或反击,还是新模式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乃至异化■★★■,都将对新模式能否带领人类走向更美好未来的乌托邦愿景构成威胁

  ,而是作为一系列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GPT)更迭的持续演化。

  事实上,依托分散式、自组织网络社群的开源模式■■■■■,虽然从产出结果来看体现了强大的生产力(例如蔚为大观的开源软件产品),但组织过程却充满了冲突■★、变化与不稳定◆■◆。数字平台作为交易撮合者■★、过程管理者、产出控制者的多重身份,在解决组织挑战的同时也部分褪去了分散性、自组织的生产特征,并最终可能“异化”为新的桎梏。

  以20世纪80年代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为起点,开源软件在其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成为数字时代人类共同的知识宝库。程序员将源代码直接公开在网络★■◆■■,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使用、修改。这不仅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也在客观上加速了软件行业乃至整个数字领域的技术发展进程★■■◆。正如谷歌首席经济学家哈利·范里安(Hal Varian)所指出,基于开源软件的组合式创新才构成了数字时代的基石★■◆■★。

  对于数字革命而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乃至区块链,或许都可被视为构成了接续不断的数字通用技术★◆■★,并持续性地推动了产业演化与变革。

  在此过程中★★■,数字革命究竟带来了何种生产组织模式的革新,仍然是没有共识性答案的争议问题。相较于批量生产被视为工业革命标配的惯常认识——尽管如上一节所指出◆★★,该观点存在极大偏误——何种生产组织模式是数字革命时代的标配◆★★,却并非那样显而易见★◆★。

  而基于对这四个阶段的反思性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工业革命时代曾经被掩盖在批量生产阴影下的合作生产◆■★★■,正在逐渐展现其强大的生命力与变革力◆★◆★。

  ★■◆★◆★。1999年◆★,提供在线音乐下载服务的奈普斯特(Napster)公司成立■★■,一时间风靡全美。但很快★◆★◆■◆,美国唱片公司起诉奈普斯特侵权。2001年美国地区法院判决奈普斯特败诉■★,网站上的免费下载音乐服务被禁止。奈普斯特的基本逻辑在于用户直接生产内容(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用户也直接消费内容(下载音乐),而这正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尤才·本克莱(Youchai Benkler)提出的“大众生产模式”概念的关键所在。互联网全面绕开了中间介质的角色,它不仅将个体从信息生产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将信息传播的渠道直接置于个体之间■■。此时★★◆■◆★,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都已不再受制于大公司的偏向性选择,用户本人真正成为生产和传播的主体。但奈普斯特网站上大量涌现的、在彼时法律意义上的盗版音乐◆■,却无可争辩地影响了版权持有人利益★■★。在此背景下◆★◆,奈普斯特的倒闭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传统产权制度还以进一步的扩张来应对新兴技术革命下的业态变革。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延长版权保护期法案★◆◆,将原来的“作者身后50年”保护期延长至70年。事实上,这已是200年来美国多次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又一次推进★◆◆■■★。该法案随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弹,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Eldred v. Ashcroft)一案即针对该法案的合宪性问题提起诉讼。但2003年最高院判定原告败诉,延长版权保护期法案没有违宪。

  这些研究探索最终转化成了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系列报告◆★,进而推动知识经济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性的发展战略。

  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在1973 年出版《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将电子系统■★◆、小型化、数字化、软件视为彼时技术革命的四个要素◆★■■★,进而勾勒出了不同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的后工业社会形态。阿尔温·托夫勒(Alvin Toffler)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则将电脑、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视为新产业的基础,在描述弹性化生产、利基市场◆★◆■■、兼职工作、媒体小众化等新趋势的同时,也指出了产销者作为新形态的普及。与之类似的还包括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里夫金(Jeremy Rifkin)等人提出的“数字化生存■◆◆”“零边际成本社会★★”等新概念与新愿景★★,它们共同构成了彼时对于数字革命时代生产组织模式变革的观察与畅想。

  ,垄断性平台在沿袭开放性的同时也开始逐渐规范市场秩序★◆◆◆,既缓和了与版权所有者的紧张关系★◆★★■,也打造了新的数字壁垒以阻碍后来者的挑战。

  利普西指出,通用技术往往具备两种关键属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使用类型的多样性。

  不过即使如此,以20世纪四五十年代计算机的发明为起点,站在当前时点对过往七十余年的数字革命历史展开回顾,

  节选自《合作的互联网》(贾开、胡凌著■★◆■◆■,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第1章◆◆“合作主义简史◆■■★★■”◆■,第19—26页),推文标题为编者所拟■★■★◆■。注释从略■★◆。

  对“未来学■◆★■”与“知识经济”的讨论构成了数字革命背景下生产组织模式变迁研究与实践的前两个阶段,但伴随着技术创新与应用进程的深入,新模式并不一定会按照学者们的美好畅想而一帆风顺地发展下去,

  知识经济在理论上的优势同样也体现为现实中的巨大生产力■◆◆◆,而这又尤以蓬勃发展的开源软件为代表◆■★■。

  以开源软件为代表的“知识经济”形态很清晰地证明了分散主体合作的强大生产力,

  首先将数字革命对生产组织模式的冲击展示在世人面前的,需要归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未来学◆◆◆■”。

  。作为“点◆■”(Dot-Communism)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天才程序员斯沃茨一直致力于推动共享、开放的网络空间的形成。2011年◆★,斯沃茨从商业数据库杰斯特(JSTOR)下载大量学术期刊文章并在网络上免费公布。随后,联邦检察院将其拘捕并对其提起诉讼。但斯沃茨拒绝认罪■■,并最终以结束生命这种最为激烈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反抗——对传统产权制度在数字革命时代的反抗。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德鲁克还是索洛乃至经合组织★◆◆★■,其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都根植于数字革命的浪潮之下——而也正是在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一系列数字技术的发明与普及之后,知识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才得以凸显。在承认知识作为根本生产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组织、协调知识生产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此而言,强调“干中学”的“学习型社会”,建立在灵活分工★◆◆★■、团队合作、动态生产基础上的◆■“后福特主义”,以及突破产权约束的“开源组织”和超越企业边界的“开放创新★◆”,都在各有侧重的同时共同阐释了数字革命下生产组织模式的新变化与新特征。

  在利普西看来,正是由于通用技术才推动了长期经济增长,其在应用过程中的溢出效应往往带动其他技术或业态的发展◆■◆★■■,而接续不断的通用技术便维持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尽管具有启发性,但“未来学”仍然更多局限于描述★■★★★◆,其并没有对数字革命时代的劳动过程、管理机制乃至更根本的劳动者动机◆■◆★、行为模式给出解释◆◆■◆■■。随后的讨论从两个方面做出了突破。一方面★★,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网络社会三部曲◆■◆■★”从组织结构的角度■■,较为系统地提出了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组织形式的变革性。基于信息流动而形成的网络关系被普遍认为构成了数字世界的主体结构,并因其扁平化、开放性、鲁棒性强等特点成为传统社会变革的方向和趋势。正如卡斯特所言◆◆■◆★★,“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另一方面■■★■■★,或许也更为重要的■◆★■★◆,则是知识经济作为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并列的经济形态受到重视,进而在此前提下开始对“什么是企业、什么是企业边界、什么是产权”等重大制度问题的传统答案提出挑战。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于1993年出版的《后资本主义社会》(Post-Capitalist Society)中明确提出了“知识社会”的概念,并认为其本质是“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正是“知识的运用与创造”而非“资本■■■◆★”才是经济增长的源动力。事实上,德鲁克的洞见早在1957年就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的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所发现★★■■,后者因此提出了建立在知识和技术进步基础上的经济增长理论。

  举例而言,电的发明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了电气时代★■■◆■◆,但电力作为通用技术促进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不过在电力应用过程中促发了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后者又带来了新一轮的通用技术革命,由此使得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得以维系。

  外卖◆◆◆★◆★、网约车平台上的劳动者既不同于“放在门口”(Putting Out)体系下的外包织布工,也不同于知识经济理论视野下的开源程序员

  旧法律与新业态的斗争最终以两种形式实现了和解。一方面,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做出了调整。

  垄断型数字平台的崛起则成为第四阶段的重要特征,并看似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组织模式

  如何找到新的平衡点(甚至是突破点)◆◆,不仅是走出数字革命当前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美好数字未来的必经之路◆★■★。

  我们或许正在进入数字革命下生产组织模式演化的第五阶段。当垄断型数字平台并不代表理想模式时,另一条道路又在何方?

  举例来说,自20世纪末互联网开启商业化进程之后■■,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矛盾点便是版权保护与开放的冲突

  本文作者贾开★◆★★◆,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富布莱特学者◆◆■,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BRICS Competition Law & Policy Center 兼职研究员◆★■,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芬兰经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研究兴趣聚焦数字技术与公共政策的交叉领域◆■★★,著有《走向数字未来:新技术革命与全球治理选择》■★■。

  尽管显著区别于工业革命时期的批量生产模式,但我们也很难将垄断型数字平台的组织模式定义为“灵活专业化”。

  ■■★◆■:依托对大量数据或关键节点(例如应用商店或支付)的掌控,数字平台向其他生态参与者开放接口,后者的自发生产在平台的管理控制下实现了产品化、服务化的商业转型。

  另一方面,在网络效应的催化下,新兴数字平台迅速完成了市场规模的扩大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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